(2016)皖0705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宝、王其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宝,王其顺,张大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897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耿海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典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玉宝,男,汉族,住铜陵市。被告:王其顺,男,汉族,住铜陵市。被告:张大芳,女,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玉宝、王其顺、张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