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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芳英与李冬生、王希存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张芳英,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李冬生,男,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王希存,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芳英与被执行人李冬生、王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冬生、王希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芳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李冬生归还申请执行人张芳英借款100000元;被执行人李冬生、王希存归还原告张芳英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18元,保全费2800元,合计14218元,由申请执行人张芳英负担4218元,被执行人李冬生、王希存负担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芳英与被执行人李冬生于2016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冬生将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某号楼房作价485000元,抵顶本案执行款370000元(含被执行人李冬生与申请执行人张芳英的案外借款6万元),执行费4550元。剩余款项,其中103320元用于执行本院另一案,余7130元退付给被执行人李冬生。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应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芳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55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冬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