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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秦金生与林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金生,林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41号申请执行人秦金生,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林立峰,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金生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立峰给付5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立峰及其妻任赞娥在银行分别有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林立峰及其妻任赞娥案件款共计25200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剩余案件款24800元申请执行人秦金生自愿以15000元了结此案,剩余部分及利息其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林立峰已交纳剩余案件款15000元,故被执行人林立峰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