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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宝才与清河县星浩润滑油经销处、马爽一审民事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财,清河县星浩润滑油经销处,马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56号之二原告冯宝财,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委托代理人简瑞代、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河县星浩润滑油经销处,住所地清河县。负责人张瑞树,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马爽,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冀0534民初156-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需解除该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瑞树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LL1**别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