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晋江好莱斯登娱乐中心、卢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晋江好莱斯登娱乐中心,卢兴勇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4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友冬、余晓萍,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好莱斯登娱乐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代表人卢兴勇,该娱乐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金补,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兴勇,男,1973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晋江好莱斯登娱乐中心、卢兴勇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卢兴勇的起���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兴勇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卢兴勇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慧玲人民陪审员 黄明霞人民陪审员 黄文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坚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