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8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向松与徐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松,徐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陈向松,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医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永丰村一组。被执行人徐丽娟,女,1977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供销社住宅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3878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如期履行义务。经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丽娟在喀喇沁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丽娟在喀喇沁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肖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