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姜荣生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荣生,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29号原告姜荣生。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13877401-7),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负责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恩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继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住所地海门市四甲镇人民路788-1号。负责人许夫。委托代理人唐芹(系该处员工),1968年11月13日。原告姜荣生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玉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荣生,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恩龙、张继军、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的委托代理人唐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荣生诉称,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安哥拉工程项目,并以被告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的名义在外招工和购买建筑材料。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被告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在原告处购买五金机电等材料发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哥拉工程项目处。2015年5月18日,经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安哥拉工程项目结算,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48638元,并出具材料欠款条一份。现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及延迟履行期间损失(以548638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6%的1.3倍计算,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其承担货款及逾期责任利息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不是我方设立的分支机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辩称,对548638元欠款的事实无异议,其是承建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哥拉工程的一个项目部,没有主体资格,所有购买的物资都是用于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哥拉第十项目承建的工程。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在原告姜荣生处购买五金机电等材料用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哥拉工程项目。2015年5月18日,经原告与被告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结算,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48638元,并出具材料欠款条一份。又查明,被告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承建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哥拉工程,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负责招收赴安哥拉建筑工人。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不是独立法人,其负责人是许夫。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明函、前方收货核查记录单、货物清单、材料钱款条、许夫身份证复印件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诉讼的权利。但起诉必须符合完备的条件,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姜荣生提供的《证明函》上虽有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但内容是委托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招收赴安哥拉工程的建筑工人,并未与原告签订购货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将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与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发生买卖合同,但该工程处系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哥拉工程的承建者,未在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不具有是独立的法人公司资格法人,也非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故原告将该工程处列为被告,要求将其列为被告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其诉讼主体资亦不适格显然不符,本院亦不支持。原告在本院向其作出相关释明后仍不予变更,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荣生对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三建安哥拉分公司第十工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3元(已减半)未收取,本院不予收取;已预交的,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9286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