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公寓申请人刘静与被执行人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刘静,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7号6号楼2单元301号。被申请人于红,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和平公寓10号楼1单元2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红名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