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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公寓申请人刘静与被执行人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刘静,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7号6号楼2单元301号。被申请人于红,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和平公寓10号楼1单元2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红名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