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建辉诉被告周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辉,周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443号原告:陈建辉,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邓高岩,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彦忠,男,回族,1957年6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辉诉被告周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建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建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辉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