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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建辉诉被告周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辉,周彦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443号原告:陈建辉,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邓高岩,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彦忠,男,回族,1957年6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辉诉被告周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建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建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辉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