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闵俊与被执行人丁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俊,丁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闵俊,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丁,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闵俊与被执行人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丁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闵俊本金2900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0元自2012年11月9日起,140000元自2013年11月25日起,均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50元。因丁丁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闵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丁名下在我市没有车辆、房产;截至2015年9月1日,被执行人丁丁名下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合计395元,除此之外,丁丁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闵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释明,闵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建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仲伯君审 判 员 王扩军审 判 员 王铁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郭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