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桂军、任有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军,任有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军,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申请执行人任有千,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任有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有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有千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任有千银行存款或收入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