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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桂军、任有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军,任有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军,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申请执行人任有千,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任有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有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有千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任有千银行存款或收入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