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514号原告: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百威路10号。法定代表人:周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婷、蔡刚,均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黄金口三村270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京达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少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