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兆禄与张宗德、万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禄,张宗德,万绪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397号原告陈兆禄,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大康,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德,居民。被告万绪香,居民。原告陈兆禄与被告张宗德、万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二被告已承诺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兆禄撤回对被告张宗德、万绪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