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宁与濮阳润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濮阳润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832号原告刘宁,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被告濮阳润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900001028578。法定代表人翁险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诉被告濮阳润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刘宁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