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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4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振纲与张小红、杨玉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纲,张小红,杨玉欣,刘德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纲。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红。委托代理人赵书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永。上诉人李振纲因与被上诉人张小红、杨玉欣、刘德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振纲的委托代理人唐丙坤、被上诉人张小红的委托代理人赵书亮、被上诉人杨玉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德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振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继军审 判 员  扈孝勇代理审判员  王松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景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