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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皇姑区风硕干鲜果品商行与沈阳筷道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风硕干鲜果品商行,沈阳筷道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012号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风硕干鲜果品商行.经营者:李硕。委托代理人:秦海娟,系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筷道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风硕干鲜果品商行诉被告沈阳筷道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风硕干鲜果品商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风硕干鲜果品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风硕干鲜果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风硕干鲜果品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锐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如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