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庚珉与XX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庚珉,XX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第297号原告李庚珉(曾用名李付喜),男,193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XX飞,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庚珉与被告XX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庚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庚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庚珉负担。审 判 长 冯祥敏审 判 员 赵南洁人民陪审员 卢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