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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庚珉与XX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庚珉,XX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第297号原告李庚珉(曾用名李付喜),男,193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XX飞,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庚珉与被告XX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庚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庚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庚珉负担。审 判 长  冯祥敏审 判 员  赵南洁人民陪审员  卢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