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2民初34号原告高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陈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辉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