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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12民初34号原告高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陈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辉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