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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夏文山诉西三家子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山,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4民初110号原告夏文山,男,1947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常荣华,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住所地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家荣,系该村代理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殿杰,系该村村委会委员。原告夏文山诉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文山及委托代理人常荣华与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家荣、委托代理人冯殿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系西三家子村的村民。1999年,原告承包本村坎下荒地4.45亩用于果树种植,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交纳了承包费。2009年11月16日,村委会与原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原告继续承包该块荒地,承包费30.00元/年/亩,承包期限为2008年1月至2029年1月。2010年6月7日,原告承包的荒地被抚顺李石经济开发区征收,补偿标准为79,000.00元/亩,总补偿款为351,550.00元,该笔款项于2011年4月打入村委会账户中,原告多次要求分配此征收补偿款项,但被告一直借口推辞并拖延至今。同时被告将该笔补偿款入股,股息为10%/年。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款351,550.00元,股息105,465.00元,共计457,0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辩称:原告提出的村委会尚欠其征收补偿款的事实属实,但补偿款的入股分红方案村委会还没有作出,待村委会将分配股息方案作出后才能对原告进行股息分配。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西三家子村村民。1999年,原告承包本村坎下荒地4.45亩用于果树种植,未与被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向其交纳了承包费。2009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原告继续承包该块荒地,承包费30.00元/年/亩,承包期限为2008年1月至2029年1月,同时约定承包期内如果遇到国家征用土地或者企业占地,土地补偿费归发包方,地上补偿费归承包人。2010年6月7日,原告承包的荒地被抚顺李石经济开发区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79,000.00元/亩,总补偿款为351,550.00元,该笔款项现已拨付给被告。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分配此笔征收补偿款,但被告一直未予分配。同时被告于2011年起将该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入股,股息为1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地合同中未约定股息分红事项,且被告与本村村民间的股息分红方案亦未作出。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款351,550.00元,股息105,465.00元,共计457,0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本院调解未成。本院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书、情况说明、李石经济区土地征收办答复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中对承包地被国家征收作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地上附着物即果树的补偿费,因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征地补偿款351,550.00元一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补偿款入股股息105,465.00元一节,因合同中未约定,因此对于该项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给付原告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351,5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义务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3.00元,减半收取3,286.00元,保全费2,520.00元,共计5,806.00元,由被告抚顺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西三家子村委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虽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