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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赖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指控:2016年3月5日,被告人赖某接微信名为“钱大爷”的上家微信通知,送冰毒给购买者谢某。后被告人赖某在“莲城宾馆”门口,把两小包冰毒(共计重1.44g)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交易完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处扣押冰毒五小包(共计重1.91g)、人民币600元。被告人赖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被告人赖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谢某的证言;4、物证检验报告;5、测试报告;6、搜查笔录及照片;7、扣押决定书;8、抓获经过;9、情况说明;10、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二、被告人赖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只及冰毒,由扣押机关予以追缴、没收。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威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小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