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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义超与尤顺评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超,尤顺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张义超,男,1990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尤顺评,男,1992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筠连刑附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执行人张义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尤顺评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尤顺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尤顺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尤顺评下落不明,一直未履行义务。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尤顺评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义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张义超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刑附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晓兵审 判 员  付泽勋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茂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