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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小珍、卢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小珍,卢瑞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126���原告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5262413-1。住所地团风县团风大道14号。法定代表人王汝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奇,该公司职员。被告童小珍,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卢瑞林,男,194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小珍、卢瑞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后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