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小珍、卢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小珍,卢瑞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126���原告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5262413-1。住所地团风县团风大道14号。法定代表人王汝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奇,该公司职员。被告童小珍,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卢瑞林,男,194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小珍、卢瑞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后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