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严会利与陈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会利,陈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81-1号申请执行人严会利,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高唐县海风小区。被执行人陈光兴,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马辛村。申请执行人严会利与被执行人陈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会利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会利与被执行人陈光兴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麻庆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