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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严会利与陈光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会利,陈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81-1号申请执行人严会利,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高唐县海风小区。被执行人陈光兴,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马辛村。申请执行人严会利与被执行人陈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会利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会利与被执行人陈光兴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麻庆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