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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朱华生、谢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朱华生,谢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5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新城路中兴广场A栋。委托代理人高红光,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朱华生,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谢丽君,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被告朱华生、谢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旭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