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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发与曾进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发,曾进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626号原告林发,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叶丽虾、黄志勇,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进华,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352-8。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洪、刘若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发与被告曾进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再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