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高与被告张朝阳、郑培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高,张朝阳,郑培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859号原告陈志高,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先,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阳,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培植,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高与被告张朝阳、郑培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高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高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歧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