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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高与被告张朝阳、郑培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高,张朝阳,郑培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859号原告陈志高,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先,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阳,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培植,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高与被告张朝阳、郑培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高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高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歧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