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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赵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平,赵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字第390号申请人王国平,女,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赵大海,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我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大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大海名下房产,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办理过户手续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