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赵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平,赵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字第390号申请人王国平,女,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赵大海,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我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大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大海名下房产,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办理过户手续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