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秋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海,王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548号被执行人陈文海,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王秋斌,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文海、王秋斌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强制被执行人陈文海缴纳罚金二千元、王秋斌缴纳罚金一千元;追缴被执行人陈文海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追缴被执行人王秋斌违法所得150元;强制被执行人陈文海退赔被害单位安徽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360元、退赔被害人刘秋明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肖飞雄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退赔被害单位泉州泉港宏福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退赔被害人陈献忠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文海、王秋斌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文海未按通知限定时间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文海、王秋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2月1日,因被执行人王秋斌已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王秋斌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文海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文海目前正在监狱服刑。2016年4月11日,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仑头村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执行人陈文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缴纳罚金的部分、第三项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部分及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