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德祥申请执行冯再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德祥,冯再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毛德祥。被执行人冯再伟。申请执行人毛德祥与被执行人冯再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麻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麻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冯再伟应将坐落于石关门村的房屋两个极猪牛厩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毛德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冯再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再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再伟已经于2016年4月13日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麻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伙安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