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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晓萌诉北京金科弘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757号原告张晓萌与被告北京金科弘居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二百一十三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邓徐娟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人民陪审员  庞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