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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嘉杰与曹湄兰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杰,曹湄兰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807号原告:李嘉杰,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黄发林、黄柳青,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曹湄兰,女,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杰诉被告曹湄兰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嘉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嘉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嘉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燕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俊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