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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伟仁、永康市澳铭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伟仁,永康市澳铭工贸有限公司,池浩湘,章海萍,陈丽,王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丁伟仁。被执行人:永康市澳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法定代表人:池浩湘。被执行人:池浩湘。被执行人:章海萍。被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王海兵。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伟仁、永康市澳铭工贸有限公司、池浩湘、章海萍、陈丽、王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俞小旬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杭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