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郭永东与陈立岩、吕文付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826号申请执行人郭永东。被执行人陈立岩。被执行人吕文付。被执行人于秀山。案由: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郭永东与被执行人陈立岩、吕文付、于秀山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2675元,担负案件诉讼费人民币615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陈立岩等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3月3日前履行义务。经查,三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屋和无证券信息;对被执行人陈立岩所有的牌照号为津M×××××汽车档案和被执行人于秀山所有的牌照号为津A×××××、津Q×××××汽车档案依法进行了查封,现暂不能处理。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郭永东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申请,表示目前三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延期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随时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申请书,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准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82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