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9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关于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与山东莱州春雨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执行案的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山东莱州春雨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993—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姜成春,局长。被执行人山东莱州春雨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鲁0683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因被处罚主体错误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3行审36号行政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伟审判员 武尚胜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广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