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常乃柳、怀远县荆芡乡郑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乃柳,怀远县荆芡乡郑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00506号申请执行人常乃柳,男,194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荆芡乡郑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振雪,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远县荆芡乡郑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怀远县荆芡乡郑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常乃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传���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孙 冬 冬二0一六七年四年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