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杨国兴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328号原告杨国兴。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国兴诉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被告实际办公地点为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杞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