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吴江江与马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江,马开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519号原告吴江江,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马开锋,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江诉被告马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江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江江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无书记员 贺一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