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性龙诉阳小明、库尔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性龙,阳小明,库尔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684号原告:陈性龙,男,1963年2月6日生,现住伊宁市。被告:阳小明,男,1963年4月23日生,现住伊宁市。被告:库尔班,男,约40岁,维吾尔族,现住霍城县。原告陈性龙诉被告阳小明、库尔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性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桂洪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