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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性龙诉阳小明、库尔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性龙,阳小明,库尔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684号原告:陈性龙,男,1963年2月6日生,现住伊宁市。被告:阳小明,男,1963年4月23日生,现住伊宁市。被告:库尔班,男,约40岁,维吾尔族,现住霍城县。原告陈性龙诉被告阳小明、库尔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性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桂洪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