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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魏忠义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忠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860号罪犯魏忠义,男,1987年11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2004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魏忠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已履行13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2月17日交付执行。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8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201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6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3月17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忠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至今尚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魏忠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魏忠义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忠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