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张毫子与河南华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毫子,河南华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050号原告张毫子。被告河南华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革命。被告王林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毫子诉被告河南华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威、周永国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毫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永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毫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永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毫子撤回对被告周永国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