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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三门碧水泉五金有限公司与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碧水泉五金有限公司,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异4号申请执行人:三门碧水泉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三门碧水泉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三门碧水泉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台三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中止执行(2014)台三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并非针对执行行为,而系针对原审判决,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如认为其存在错误,依法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综上,异议人的申请并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浙江智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顾安宇审 判 员  章以良人民陪审员  林 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