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04
案件名称
宋立新与周进、周启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新,周进,周启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63号原告:宋立新,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周起胜,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进,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周启玉,男,193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系被告周进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新诉被告周进、周启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立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立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3.50元,由原告宋立新负担。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胡志刚人民陪审员 游红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干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