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振明与被告张军、白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明,张军,白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652号原告朱振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张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白海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振明与被告张军、白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瑞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振明、被告白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振明诉称,2013年1月25日,被告张军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该借款本息由被告白海军担保。有原始借据一支佐证。以上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限期给付原告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约定利息从2013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25日按月利率2分计息44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分产生的利息;4、诉讼费、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白海军辩称,原告陈述的是事实。由于没钱故无法偿还。被告张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被告张军向原告朱振明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息2%,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白海军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军经被告白海军作担保,向原告朱振明借款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军应当对60000元借款予以偿还,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从借款之日即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利息计算为60000×0.02×37个月=444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44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海军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白海军应当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应及时偿还。被告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朱振明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从2013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25日的利息44400元;并承担60000元本金从2016年3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白海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军追偿。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张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