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路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林,路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86号原告:张成林,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路水华,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成林诉被告路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成林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路水华不同意调解,张成林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林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林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