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建强诉李春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强,李春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315号原告徐建强,男,汉族,生于xxx年xx月xx日,住榆林市。身份证号码:xxx。被告李春显,男,汉族,生于xxx年xx月xx日,榆林市,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强与被告李春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李春显名下的位于榆林市东沙金沙路东泰和家园1幢1单元4层401号,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李春显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三年。二、被告李春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