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喻某与熊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跃进,熊德东,李伏康,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655号原告喻跃进,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步活(特别授权),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德东,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卢伟峰(特别授权),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伏康,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法定代表人朱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镇(特别授权),男,30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跃进与被告熊德东、李伏康、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跃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喻跃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喻跃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汝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