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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5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禹州市七彩光广告部诉被告禹州市铭鑫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七彩光广告部,禹州市铭鑫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5152号原告禹州市七彩光广告部,经营地址禹州市东大街,注册号411081628335016。经营者刘海峰。委托代理人胡亚辉,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禹州市铭鑫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陶瓷城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8171157-1。法定代表人张东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七彩光广告部诉被告禹州市铭鑫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七彩光广告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市七彩光广告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禹州市七彩光广告部负担。审 判 长  关培红审 判 员  马会娟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