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叶金娥申请赵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娥,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叶金娥。被执行人赵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购房款人民币150000元,承担执行费2150元,合计152150元(以人民币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萍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一十五万二千一百五十元整(以人民币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