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远祥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933号罪犯徐远祥,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2000年10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遵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远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690.40元(未履行)。2001年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刑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3月26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2008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5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4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0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22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远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民事赔偿责任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远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徐远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远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