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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葛海波与郑锋、金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海波,郑锋,金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105号原告:葛海波。委托代理人:朱晓芬,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锋。被告:金燕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海波诉被告郑锋、金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海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海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葛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关注公众号“”